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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却声称为减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11:26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5月4日讯(记者刘建)四方区一家单位单方解除了职工的劳动合同,却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定为“减员”,后被证明自相矛盾,近日,四方法院一审判决,该单位辞退职工属于违约,应该支付违约金1万多元。

  2004年11月,四方某工程公司与职工张某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张某从事业务内勤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但是张某在该单位工作了8个月就被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单位记载的解除合同原因是“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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