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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走商业秘密 一审判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4:0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营销员昨称新公司竞标项目不属老东家成都公司的商业秘密

  营销员郭红阳自行从成都公司离职,开了一家新公司和老东家竞标并中标。老东家以他违反保密协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索赔100万元违约金。劳动仲裁
委裁决郭红阳违约,郭向法院起诉。近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郭红阳违约,赔偿老东家100万元违约金。

  “我肯定要上诉。”昨日,人在广州的郭红阳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离职是因公司长期不支付工资,开办的新公司虽和老东家竞标,但竞标项目不属于他在老东家任职时的产品范围,不属于商业机密。

  郭红阳说,2000年他和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佳灵电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5年。从2003年5月开始公司一直没发放工资,他在8月递交辞职申请,但公司一直没有答复。2003年12月他离开公司,后来和几个朋友共同出资在广州开设一家电气公司,他出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8月,他的公司在哈尔滨投标,投中一个变频器装置采购项目。其后,佳灵电气以他违反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他和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00万元违约金,支付6万余元赔偿金。

  佳灵电气此前辩称,郭红阳在劳动合同期间无故旷工,并非“离职”。郭投资开设与公司有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违反了公司保密合同的规定,是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红阳在未通知佳灵电气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是违约行为,而佳灵电气超过60天后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时效。但郭红阳在成立新公司时,与佳灵电气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佳灵电气与郭开办的公司经营范围均有销售变频设备,双方存在商业竞争可能。郭一方面是佳灵电气的销售员,一方面又是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与佳灵电气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郭开设的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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