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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工地索欠款摔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9:5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5月6日讯(记者刘纯来通讯员黄瑛玲)工地未尽到看护职责,造成前去索款的徐某摔下沟受伤。近日,城阳法院一审判处胶州某建设单位承担徐某70%的经济损失,赔偿对方4.7万余元;徐某没有预见潜在的危险,承担30%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胶州该建设单位在承建某社区住宅楼过程中,租用徐某的钢模板,并拖欠了租赁费用。去年2月2日傍晚6时许,徐某进入被告工地索款时,掉进工地的电缆
沟内摔伤,后经市中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胶州该建设单位没有尽到看护职责,致使徐某掉进电缆沟内摔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进入工地后潜在的危险,其索款心切,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原被告三七担责,被告赔偿原告4.7万余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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