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业服务5年不交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9:58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5月6日讯(记者周辉)因不满意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的有关服务,家住水清沟三小区的市民栾某近5年来拒交物业管理费,日前,栾某被对方告到四方法院,并被判决支付拖欠的1082.52元物业费及相关利息。 庭审中,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公司诉称,原、被告建立长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自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082.52元。原
而被告栾某辩称,原告在一年内连续3次提高物业费标准没有任何依据,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服务不到位,导致小区绿化被破坏、设施缺失等问题的发生;原告起诉依据的物业管理聘用合同非法无效。 四方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水清沟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为期6年的合同并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告及小区内所有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不能依此拒绝交物业费。原告依据物价行政部门的规定及相关批复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无不当。 因此判决,被告栾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公司拖欠的物业费1082.52元及利息。 对此,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的陈为法律师认为,业主客观上享受了物业服务而不交物业费是不合理的,拒交物业费往往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激化,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单个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而是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因此,在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时,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交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