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费法院判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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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9:19 东方网-劳动报 | |||||||||
双方补充条款有限制性规定 本报讯因6名员工提前辞职,一家货运公司要求员工退还买断工龄费用。日前,静安法院判决4名员工需返还买断工龄费2.6万余元,另外两名员工事宜因超过时效未获法院支持。
这6名员工都是与对外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被安排进该货运公司工作。去年4月29日,货运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偿条款,约定终止服务合同,货运公司支付相应的买断工龄费,员工一年内不得辞职,否则需将买断工龄费退还公司。5月底,这些员工分别提出辞职,工作继续做到6月底才结束。同年7月,外服公司开具了退工证明。后货运公司告上法院,称公司支付的实质是附条件的奖励,要求判令6名员工归还买断工龄费。 员工辩称,补充条款是格式条款,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签,而且补充条款不能构成独立的劳动合同,货运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他们还称,所谓的买断工龄费性质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这些员工虽然是与外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该货运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双方具有用工关系,货运公司还支付了所谓买断工龄费,因此它拥有诉讼主体资格。附加补充条款规定,员工在一年内不得辞职,否则需将买断工龄费退还给公司,这并不违反法律,所以法院判决4名员工返还公司买断工龄费。而涉及另外两名员工的买断工龄费,因外服公司开具的退工证明时间距货运公司起诉超过了60日的申诉期限,所以货运公司丧失了胜诉权。 □李鸿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