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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要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9:4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检察机关对于应当返还案件中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天,记者从市检二分院有关人士处获悉,此前,检察机关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来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工作,而《规定》条款更加集中、细化,使检察人员执法更规范,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上缴国库

  《规定》要求,发出公告满一年仍无人认领的款物,应依法上缴国库;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此外,《规定》中还规定了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撤销案件应对款物处理作说明

  《规定》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扣押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也应当及时返还;诉讼程序终结后,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告人合法财产的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返还。

  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权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由办案部门办理,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及时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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