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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外国国籍还享受我国公房福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4:30 新民晚报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公民走出国门到外国定居,甚至加入外国国籍的日渐增多。那么,加入了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还能享受我国公房福利吗?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已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的王博,要求恢复原居住地承租权和使用权等诉请不予支持。

  加入澳籍公房过户

  今年83岁的王博原住在本市铜仁路某公房里,和父亲王廷共同承租该号内北间、南西间,而该号内南东间公房则由其妹夫、妹妹王幸一家承租。

  1989年2月,王博注销户口赴美国探亲,并于1998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1996年1月,父亲王廷因病去世,王博居住在同号门牌内的妹妹,便向当地物业公司提出变更承租权的申请。

  2001年3月,当地物业公司收到从美国寄来的信函,信函的字体为打印,内容是同意将租赁卡户名过户给王幸,落款盖有王博的印章。2001年4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幸,妹夫将承租的南东间和已过户的北间、南西间并户,共花11.3万余元作售后公房买下,并于同年9月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但是,2005年9月末,王博聘请律师将妹妹、妹夫告上法院,还将当地物业公司立为案件第三人。他诉称,从1996年起,他就定居在澳大利亚,但一直承担着上海自己名下承租公房的房租。父亲去世后,他又委托妹妹代他缴纳房租。2000年11月,王博的妻子在回沪探亲时去世,他又把自己的社保卡转交妹妹保管,代为领取退休工资并从中直接扣除应承担的房租、电话费。

  他表示,长期定居在国外的自己直到2005年,才知道上海原由自己承租的公房,已被妹妹、妹夫侵占去了。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妹妹一家与当地物业公司达成的售后公房买卖合同为无效,恢复房屋内的设施,赔付律师费、调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上法院的妹妹、妹夫则辩称,2001年3月,当地物业公司根据父亲已去世、且王博已定居国外多年的情况,在他们提出申请,并收到王博从国外发来的同意变更承租权的信件后,才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幸。现在王博却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他们还认为,无论是适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前,上海市关于出国定居者原承租公房的规定,还是适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后其是否享有公房承租权的规定,王博都已经失去了对其原居住公房的承租权。既然公房出租人与王博的租赁合同早已解除,那么他们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因此不认可王博的诉请。

  当地的延中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涉及本案件的房屋原来是公房,王博曾经是联名承租人之一。对于原被告兄妹家庭情况不清楚,为了防止租赁发生矛盾,物业公司是在收到王博同意变更租赁户名的信件后,才依据有关条例办理了房屋租赁户名的变更手续,程序合法。

  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我国原有公房配给制度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居住利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王博于1998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2001年当地物业公司,依据这一事实及原承租人王幸的申请,以及王博同意本国承租权的信件,将上述房屋的承租权变更为王幸。这一变更手续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现王博否认同意变更的信件是他本人所写,却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而且,法院以为,王博不仅只是定居在国外,其身份也已非中国公民,不属于享受我国公房福利配给保障的对象。也就是说,即使王博本人没有同意变更租赁权,当地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终止与他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王博的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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