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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骑自行车撞死行人被判赔偿17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5:12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杨昌平)骑车人与行人相撞后造成人身损害,该如何赔偿呢?记者今天获悉,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骑车人撞死女行人案件,因现场变动后交警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骑车人被判50%过错,需赔偿女行人家属17万余元。

  骑自行车的是退休老人李大爷,2005年9月2日下午2时左右,李大爷骑车经过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楼4号门前时,将正在马路边上叫孩子回家的颜女士撞倒,后送往石景山医院
并转至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抢救。8天后,颜女士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这起事故经石景山交通支队对成因进行分析,认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颜家随后将李大爷告上法院,索赔60余万元。

  骑自行车也能撞死行人,李大爷觉得自己很冤。他认为他的自行车状况正常、制动设备也正常,经交管部门认定完全符合安全要求,而且事发时他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由于死者当时横穿马路才与其相撞的,故死者存在明显过错,他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爷与颜女士发生

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行为,故应减轻李大爷的侵害责任,对于损失由双方分担,精神损失费酌情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依据《民法通则》判决李大爷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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