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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妪随团旅游摔倒致残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2:22 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通讯员顾建国

  晨报讯年近8旬的陈老太独自跟随旅游团去北京旅游,不料,在旅游途中摔倒致残,陈老太的女儿以旅游公司没有尽告知义务及导游未尽职责为由,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旅行社却认为事故主要是老人自身未注意安全导致。高龄老人随团旅游造成人身伤害,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近日,黄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未考虑老人行进速度,旅游公司应对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500余元。

  去年5月14日,年近8旬的陈老太与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北京7日游旅行合同,旅行日期为5月18日至5月24日,合同对住宿、旅游保险、导游服务等都作了约定。旅游第二天,陈老太在导游的带领下,在游览北京天安门广场景点时,因跟不上整个团队的行进速度,追赶时跌倒在地道口的台阶处。导游发现后,当即将陈老太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陈老太右股骨颈骨骨折。

  事发后,陈老太的女儿认为,旅行社在接受其母亲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没有尽到告知高龄老人应参加老年旅游团旅游的义务,拥有40余名游客的旅游团仅配备一名导游,其母亲摔倒致残,旅游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对此旅游公司辩称,陈老太要求参团旅游时,公司曾进行过劝阻,但陈老太执意要参加,在签约前,旅游公司也与老太的女儿取得联系,女儿表示同意陈老太独自前往北京旅游。旅游公司考虑到高龄老人的安全,特意赠送陈老太一份意外险,旅游公司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老太的摔倒旅游公司没有能力也不可能预见。另外,陈老太后续治疗的部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旅游公司在这次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陈老太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公司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陈老太报名参团时需出示身份证,旅游公司对陈老太年近80的高龄是明知的,且旅游公司特意征得老太女儿的同意,代为支付了旅游平安险的保费,证实旅游公司意识到陈老太参团旅游存在较大的风险。但在旅游活动时,导游对陈老太的行进速度没有给予充分注意,致使陈老太为追赶队伍而摔倒受伤。旅游公司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与此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陈老太虽系高龄老人,但经子女证实其头脑清晰、身体健康,独自参加旅游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合法行为,在旅游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负有自我保护的义务,陈老太的女儿提出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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