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讨丈夫尸体续:经警之死引工伤争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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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7:32 华商网-华商报 | |||||||||
为了取证,吴银环买了这个小录音机 昨日上午,40岁的吴银环在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劳保局)领到了一份关于丈夫“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的《通知书》。这份《通知书》已经是西安市劳保局第三次做出的认定。 妻子录音机取证以“行政不作为”起诉
吴银环一直认为身为经警的丈夫张俊利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她给有关单位的材料中这样叙述丈夫生命中的最后时光:2002年3月15日下午6时到次日零时,身为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公司)经警的丈夫上班时,感到胸口疼痛。有同事让他去医院看病,但他虽然给单位请了假,却还坚持带病一个人在哨所上班。次日零时40分左右,他才离开哨所。 吴银环对丈夫的死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她买来录音机进行取证,并让张俊利生前的同事写出了证明材料。“张俊利回到宿舍后,大约凌晨3时,有同事给他送了一些药。大约5时20分,他又一次到分队值班室要求救助,倒下后,就再也没有醒来。后来有人发现了他……约7时30分,惠安医院急救车来到时,他已经死亡。” 丈夫死亡后,已经下岗的吴银环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一下子没了着落。她向惠安公司请求到丈夫所在单位上班,以此来养活一对儿女,但最终没有结果,惠安公司也不认为张俊利的死亡可“视同工伤”。于是,吴银环开始多次向西安市劳保局申请给其丈夫进行工伤鉴定,但西安市劳保局一直不予受理。 2004年3月19日,吴银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西安市劳保局告到碑林区法院。两个月后,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西安市劳保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吴银环提出的张俊利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劳保部门三次认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2004年7月20日,西安市劳保局作出结论,认为张俊利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同年8月9日,吴银环向西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惠安公司被列为第三人。随即西安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对张俊利“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的《通知书》,责令西安市劳保局30日内重新认定。 不料,惠安公司破产清算组(由于企业改制,破产清算组暂时代理工作,以下统称惠安公司)将西安市政府告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吴银环作为第三人出庭。 惠安公司认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等”,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11月24日,莲湖区法院驳回了惠安公司的诉求,惠安公司不服上诉。2005年2月5日,西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惠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末,西安市劳保局第二次做出决定,认为张俊利“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吴银环第二次向西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这次,西安市政府维持了西安市劳保局的这个结果。 2005年6月2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吴银环的诉讼,西安市劳保局第二次被这个下岗女工推上法庭。 9月5日,碑林区法院撤销了西安市劳保局的决定,责令重新对张俊利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西安市劳保局对此不服,提起上诉。11月10日,西安市中院驳回西安市劳保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2006年5月2日,张俊利的尸体在没有经过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被惠安公司拉到户县殡仪馆进行了火化。5月8日,吴银环第三次从西安市劳保局领回《通知书》:“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不服认定结果妻子还可申请行政复议 西安市劳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的助理调研员王军,一直负责张俊利的工伤认定事宜。昨日上午,王军告诉记者,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王军说,虽然张俊利的单位和同事有证明他是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但是这些证明不能等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吴银环不服西安市劳保局的第三次认定结果,还可以向西安市政府或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一方再不服行政复议结果,还可以再诉讼到法院。 但吴银环却不知道为丈夫讨说法到什么时候:“我对前途感到迷茫、无助!”本报记者崔永利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