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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泼校花硫酸被处死 受害者无钱治疗(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9:3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高中女生泼校花硫酸被处死受害者无钱治疗(图)

女儿惨遭毁容,张静的父母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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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朱长振文/图) 美好的记忆定格在了那个凌晨和那杯硫酸:她的同班同学因嫉妒她姣好的面容和优异的成绩,残忍地将她毁容。如今,作恶者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张静却一直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现在,赔偿费一直不到位,无法施行手术治疗。”张静的父亲张家安捏着一纸判决书说,法院判决的15万多元赔偿费,他们一分钱也没拿到。

  惨遭毁容花季少女生不如死

  “妈呀!鬼!鬼!”看到张静的面孔,一个小孩大声尖叫起来。比小孩更为惊恐的是张静,她转身跑回屋内,一头扎在床上,用被子蒙着头号啕大哭,而母亲则无奈地在床边啜泣。

  对这对母女来说,类似的场面已经司空见惯。在信阳、在北京,张静在公共场所的出现总会引起旁观者的惊悸。20岁的少女只好以不出门来逃避残酷的现实。

  5月4日晚上10时,一连十几天都没有出门的张静实在憋不住了,央求母亲带她出去走一走。母亲思忖之下,决定带她到门前一条比较僻静的小街转转。然而,这次带给少女的是又一次的哭泣。

  3年前,张静失去了自己的脸。1985年6月出生的张静,家住民权县,父母均是农民,她还有两个弟弟。因家庭困难,2001年,张静跟随在信阳工作的伯父到信阳市358厂高中上学。时年17岁的张静不仅以面目姣好在学校出名,而且还是班里学习成绩最突出的学生之一。

  让她万万想不到的是,正因为如此,她遭到了同班一名女生马娟的嫉妒。2003年1月21日凌晨,马娟悄悄潜入张静的寝室,将一杯硫酸泼在张静的脸上……

  当年,马娟被判处死刑。

  “其实,还不如让我也死了算了。她(指马娟)被处决了,再也不会受罪了,我现在是生不如死。”刚刚从北京做了个假鼻子的张静哭着说。

  无钱治疗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

  张家安四处筹钱为女儿治疗,奔波于信阳、郑州、北京等地。同时,张家安想到了法律。他特意到旧书摊买了一大堆法律方面的书籍,想用法律武器为女儿讨回公道。

  现在的张静常年戴着一个头套,露出的两个眼睛。当年硫酸造成的伤害隐藏在头套后面:上嘴唇外翻,下嘴唇内翻,嘴张不开,进食只能依靠吸管。左鼻孔缩小,呼吸要靠一根细小的管子辅助。左耳缺失,耳孔闭合。

  “因为当时硫酸流进了孩子的耳朵及鼻子里,所以鼻子没了,耳朵也没了,一只耳朵眼长实了,另一只没长实的虽然能听到些声音,可一直流脓,所以头套一戴上就粘着取不下来了。孩子受罪呀!”张静的母亲说着,又哭了起来。

  张静被送进医院后,经过三天三夜的抢救终于脱险了。

  在信阳市某医院住了19天院后,张静转院到了某烧伤专科医院治疗,治疗烧伤、植皮,17岁的张静大腿、背部的皮肤大块大块地被取下。每次手术,张静都疼得要命。

  2003年11月8日,张家安背着女儿来到了北京。11月12日,张静做了扩张器植入手术,但11天后感染了,打了十几天的吊针也控制不住,医生只好又动手术取出来。

  家里借来的3万元钱转眼就花没了。张家安四处筹钱为女儿治疗,奔波于信阳、郑州、北京等地。同时,张家安想到了法律。他特意到旧书摊买了一大堆法律方面的书籍,想用法律武器为女儿讨回公道。

  一审判决被告应赔偿15万多元

  信阳市358厂高中在管理上存在失误,学校宿舍门插销松动,管理教师不在岗,系致使原告受到伤害的部分因素,故信阳市358厂高中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赔付150717.35元,信阳市358厂负连带责任。

  张静案发生后,引起了信阳市诸多法律界人士关注。现任信阳市司法局副局长的张慧华和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的刘正义(化名)法官就是两位颇具代表性的人物。

  张慧华时任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在得知张静案后,她第一时间就介入进来,不仅义务为张静打官司,还拿出500元钱为张静购买营养品。也正是在张慧华的帮助下,2003年3月12日,该案民事诉讼在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被告是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原信阳市358厂)和信阳市358厂高中,主审法官正是刘正义。

  2003年4月6日,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17日,法院作出了“(2003)民初字第544号裁定书”,要求两被告先予给付医疗费两万元。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当时张家已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法院想先让被告拿出部分医疗费用以救急。当时张静的处境真的是很惨,我去医院调查回来后,把她的情况向院里的同志们一说,院里的同志们自发地为她捐了2000多元钱。”刘正义说。

  让法官感到失望的是,当年4月19日,两被告联名提交“复议(先予执行)申请书”,拒付上述医疗费。身陷绝境的张静只能靠父母借钱及社会各界的捐助来维持基本的治疗。

  2003年4月28日,河区人民法院撤销“(2003)民初字第544号裁定书”,中止本案,因为将张静毁容的马娟的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审理终结。

  2004年12月24日,马娟被判处死刑,执行死刑。2005年1月,河区人民法院恢复了张静于两年前提起的民事诉讼。

  虽然两被告缺席审理,但法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作出了“(2003)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信阳市358厂高中住校就读,学校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信阳市358厂高中在管理上存在失误,学校宿舍门插销松动,管理教师不在岗,系致使原告受到伤害的部分因素,故信阳市358厂高中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赔付150717.35元,信阳市358厂负连带责任。

  在给张静父女送达判决书时,主审法官刘正义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张慧华还再三宽慰他们,虽然判的钱不多,但对张静的治疗无疑是雪中送炭,况且后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还可另行起诉。

  转眼15日的期限过去了,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张慧华律师与刘正义法官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就等着执行吧”。

  无法执行 受害者得不到赔偿

  ”虽然有人答应多给你一些赔偿,我也希望那是真的,但完全没必要撤销这份已生效的判决啊?就算要赔偿你100万,去掉这15万不就成了,为何非要动员你撤销原判决呢?”

  虽然判决书已下达一年有余,但主审法官刘正义至今仍把判决书及厚厚的案卷摆放在他的办公桌上:“我每天都要反思这个案子,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让刘正义感觉“如鲠在喉”的主要原因是,这个生效的判决至今没有执行,更为可气的是,迫切需要钱医治的受害少女至今无法治疗,仍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

  张静的父亲张家安在谈到“为何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时,一个劲打自己的脸:“都怪我没听法官的话,上当了!”

  2005年3月底,就在张静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主动找到河区法院协调本案,并再三做张家安的工作,让他出面到河区法院要求撤销已生效的判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撤销了判决,他们就会进行调解,会让被告给付更多的赔偿。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还要走了张静的20多万元医疗费证明。一位领导解释说,为了便于调解,让张家安再写一份赔偿申请。当张家安在赔偿申请上写了25万元时,这位领导亲手给改成了65万元,说申请的太少了。改后,他又让张重新抄了一遍。

  迫于压力,再加上张家安一次次的撤销申请,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了中止已生效判决的裁定。

  “这是典型的违反法院系统‘五条禁令’行为!”现已升任信阳市司法局副局长的张慧华指着“五条禁令”的第四条念道,“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过问职务外案件,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经过不断反思,刘正义至今仍坚持认为,他的判决没有错,既然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就应该执行,他坚决不同意撤销判决,一直坚持到了现在。

  刘正义一次又一次苦口婆心地劝说对张家安:“虽然有人答应多给你一些赔偿,我也希望那是真的,但完全没必要撤销这份已生效的判决啊?就算要赔偿你100万,去掉这15万不就成了,为何非要动员你撤销原判决呢?你不信走着瞧,到时候吃亏的肯定是你!”

  刘正义的预言很快便应验了,就在中止已生效的判决后,2005年的6月10日,河区人民法院再审开庭,与上一次缺席审判不同的是,这次当事各方均准时到庭,但让原告及主审法官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被告当庭提出,要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此案,理由是:此案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另一起案件有牵连。

  经有关部门协调,当天下午,该案移交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遗憾的是,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接案,案卷仍在刘正义的办公桌上。

  虽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接案,但2005年6月2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信中法民初破字第18-23号民事裁定书”却写得清清楚楚:驳回张静的赔偿申请。

  这也就意味着,张静的民事诉讼案宣告结束,她应得到的赔偿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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