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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13岁网友认识三天发生关系 被判刑一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05 国际在线

  通过QQ,年仅13岁的小娜(化名)与17岁的小威(化名)相识。之后,小娜趁父母入睡让小威进入家中,两人发生性关系。近日,海淀法院认定小威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交网友3天后发生关系

  2004年,上初中的小娜得到了一台电脑,她很快就学会了用QQ软件上网聊天。

  然而,几次网聊时,网友都说小娜年纪太小,不愿与她多交往。此后,小娜便修改QQ个人资料,称自己16岁,并给自己起了一个很成熟的网名———黑色的诱惑。随后,小娜一直背着父母上网聊天。

  2005年春节,当时13岁的小娜认识了网名叫做“蓝色海豚”的小威,两人聊天后发现很投机,便在相识3天后的2005年2月14日情人节上午相约见面,两人见面后发生了性关系。

  深夜进入女网友家中

  发生关系后,小威与小娜仍保持密切联系。2005年4月的一个晚上,两人约在小娜家见面。在门口相见后,两人并不满足。小娜回到家中,发现父母已经入睡后,就打开自家的房门,将小威带入了自己的房间,两人又一次发生关系。直到次日凌晨4点多,小威才悄悄离开。

  2005年5月21日,小威再次来到小娜家,被小娜的母亲发现。之后,小威被带到派出所,他表示自己刚满17岁,同时他也承认事先就知道小娜只有13岁。

  依法被判强奸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小威明知小娜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小娜是否自愿,小威均应被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小威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时未满18岁,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记者 傅沙沙)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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