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证”档案照可自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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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2: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针对各地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方面的反映,省物价局昨再发文件称,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发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调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首先,群众打印照片、并向人像采集公司缴纳费用属市场行为,必须严格依照自愿
物价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政策执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换发、申领“二代证”工作中的乱收费行为,对有关人像采集公司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王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