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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来“假妻”签卖房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冯景为了偷偷卖房,竟找人冒充妻子与他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但终被房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识破。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该卖房合同无效,夫妻共同返还购房款。

  2004年10月10日,康先生向冯景购买宝山区某村一套房屋,并支付了定金。10月29日,康与冯景及其“妻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22.5万元,并于同年12月30
日前分2次付清。10月30日,当3人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发现女方的身份证是假的,故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康先生随即报了案。冯景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承认,因与妻子关系不和,遂办理假身份证并请人冒充妻子办理卖房手续。

  2005年9月,冯景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房屋补偿款19万元。11月22日,康先生将冯景及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认定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被告返还购房款7万余元,并赔偿购房费用及违约金等计1.6万余元。

  冯景经法院传唤一直未露面。法庭经缺席审理后认为,被告冯景未经共有人同意,假冒妻子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冯景应将收取的房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因买卖合同所支付或代为支付的费用、契税等。系争房屋所涉房款虽由冯景收取,但该行为发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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