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还原事故现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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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4:3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特约通讯员黄懿清)高先生违章驾车与卢女士的车相撞,卢女士将高先生和车主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高先生来到法院后百般抵赖。法院请来目击证人还原事故现场,依法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 撞车
法庭上,卢女士称:事发当天,她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沿打浦路正常行驶,近徐家汇路口时,高先生驾驶唐先生的小客车,由西向北超越双黄线,致使两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先生负全责。因车坏了,第二天,卢女士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7天共计2800元。卢女士还提出,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争执,致其手指受伤,就医花费了510元。因此,她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4500元,评估费320元,交通费2800元,医疗费510元。 抵赖 高先生和唐先生称,民警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他们是由南向北沿打浦路行驶,等他们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后,交警又将车辆方向改为由西向北行驶。他们是正常由南向北行驶,属正常变道,因此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不同意赔偿。 质证 于是,法院传唤目击证人武先生和值勤民警到庭质证。武先生说,他看到高先生由西向北越过双黄线,转入由南向北车道。执勤民警说,他到现场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责任认定书做了如实记录,被告签名后,卢女士再签名。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违章穿越双黄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卢女士车辆维修费14500元,物损评估费320元,交通费300元,车主唐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交通费的要求,法院认为,租车并非卢女士必要的交通工具,所以,被告对卢女士的交通费应酌情赔付。此外,卢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受伤是事故及双方争执所致,故对卢女士的医疗费诉请不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