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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死行人被判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9:01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现场变动,交警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骑自行车的李大爷与一行人相撞后,因行人死亡而被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定损失由双方分担,骑车人被判50%过错,赔偿行人家属17万多元。

  据法院调查,2005年9月2日下午2点多,李大爷骑车经过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楼4号门前时,将正在马路边上叫孩子回家的颜女士撞倒,后颜女士被送到石景山医院并
转到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抢救。8天后,颜女士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事后,经交管部门对成因进行分析,认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颜女士家属随后将李大爷告上法院,索赔60多万元。

  李大爷则认为自己不可能将颜女士撞死,他称,交管部门认定自己的自行车状况正常、制动设备也正常,完全符合安全要求,事发时他在马路上正常行驶,但死者当时正在横穿马路,结果与其相撞,所以死者存在明显过错,他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爷与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行为,因此应减轻李大爷的侵害责任,对于损失由双方分担,精神损失费酌情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李大爷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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