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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盘手失利赔股民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1:43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自称委托理财专家的股民接受另一股民委托,代为操盘炒股,结果亏了近5万元。日前,渝中区法院判决该操盘手补偿该股民损失。

  退休职工沈先生喜欢炒股,而且在前些年小有收获,但苦于资金紧张,无法进入大户室炒两把。一个偶然机会,他通过中间人搭桥,以理财专家的身份成了股民谢女士的操盘手,专门为谢炒股,双方还在2003年12月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据法院介绍,该协议约定,
谢女士出资10万元作为炒股本金,沈代为谢操盘炒股,如果赢利,双方各分一半的利益;如果亏损,则由沈独自承担风险。理财期限从当月至2004年12月9日。

  谢女士称,此后一段时间,沈操盘的股票亏损严重,他为此要求延长委托理财时间。为了把亏损的钱挣回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而谢也在账上填补了此前的亏损,并将本金追加到11万元。沈还在协议中提出用他的房屋作为担保。第二次协议期间,沈操盘的股票仍然失利,双方又一次延长理财时间,约定到今年1月底。但到今年1月份,谢女士的股票仍亏了近5万元,她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沈先生承担股市风险。

  沈在法庭上称,协议上约定的全额承担股市风险并非他的本意,同时他希望谢女士再给他一段时间。如果谢不同意这个方案,他只愿意承担一半的风险,而且他只能先付5000元,剩下的2万元分期付款,每月偿还300元。也就是说,需要60多个月才能还清。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理财协议时,并没有欺诈、隐瞒、强迫的行为,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当按约履行。为此,法院按理财协议判决,由沈补偿谢女士近5万元。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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