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采矿权法院判决无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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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1:4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日前,北碚区法院对一起承包煤矿开采权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协议无效。 2003年6月,北碚区天府镇大田村长道沟煤矿(以下简称长道沟煤矿)与静观镇居民罗某对大独连等三处煤层资源的开采权签订承包协议,期限为30年。协议签订后,罗某按约缴纳了承包金和安全保证金。罗某经营期间,该煤矿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该承包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承包金、安全保证金和原告分摊的各种费用。因原告未建立会计账目,投入和收益无法确认,双方的损失也就无法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此之外,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记者杨波通讯员宋良琼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