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一房两卖 房屋产权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1:57 今晚报

  本报讯 因朋友未能如期清偿借款,一男子行使抵押权,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朋友房屋收归己有。然而,当该男子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该房在此前已被朋友卖与他人,并于该房作抵押后办理了过户登记。由此,该男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该男子给其友出具的借据内容虽有房屋抵押性质,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不具有对抗他人购买该房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效力,遂判决驳回了该男子诉求。

  家住本市塘沽区的苏某曾于2003年1月23日向杨某借款3.4万元,借据言明,如到期不能还,以苏某位于塘沽区某小区的一套单元房偿还,直到房屋办理到杨某名下,此借据收回。同年1月26日,苏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苏某将上述房屋以3.4万元价格卖与杨某。而此前,苏某早于2002年10月8日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郭某。由于双方当时未办理房屋买卖产权过户手续,郭某于2004年3月23日起诉苏某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该案经塘沽区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苏某诉求。为此,同年11月29日,杨某以其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已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某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确认坐落于塘沽区的该套房屋归其所有。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系在借款纠纷的基础上,由苏某以房屋作抵押形成的,但该抵押行为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抵押。因此,杨某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

  宣判后,杨某不服,认为本案属一物数卖,自己与苏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同时提出,自己与苏某已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交付了购房发票及相关协议,因此应确认该房归其所有。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市二中院认为,苏某分别与杨某及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认定有效。但本案苏某与郭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在先,且经原审判决履行过户手续,故苏某与郭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在先强制执行。依照我国房地产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转移。此前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房屋的实际交付占有行为,均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苏某给杨某出具的借据内容虽有房屋抵押性质,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也不具有对抗郭某购买该房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效力。杨某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另案向苏某主张违约责任。由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 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