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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新办法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1:5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王莹)昨天记者从市犬类管理办公室获悉,近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了新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每年的5月8日至6月30日为注册日期,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注册,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交费标准

  按照新《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建成区及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特定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0元。

  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一年交纳30元。单位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交纳管理服务费。

  减免费规定

  新《办法》特别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不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老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扶助犬鉴定书,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免交登记费和注册费。

  办理登记

  新《办法》中规定了个人养犬应当符合的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条件。

  办理养犬登记的市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养犬登记注册表;身份证明材料;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养犬只彩色照片四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犬类免疫证。

  已经登记领取了《天津市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养犬人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核犬只品种,进行免疫注射后办理年度注册。

  重点事项

  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受让、受赠之日起15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禁止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对准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证。牵小型观赏犬出户的,须随身携带《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以备查验,没有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处罚标准

  按照新《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民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无证养犬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注册的,重点管理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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