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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遗失客户婚礼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去年5月份结婚的方先生和张小姐,因婚礼录像被婚庆公司老板何女士遗失,昨天经宝山法院判决,小夫妻得到了8000元的精神赔偿和400元录像费用。

  去年5月26日,张小姐与某婚庆公司老板何女士签订合同,由何女士安排摄像师于2天后为张小姐婚礼摄像,并做VCD一盘,价格为600元。5月28日,何女士如约为张小姐提供了
婚礼摄像服务,拍摄了新房、迎娶新娘及喜宴等婚礼仪式的全过程。张小姐于当日支付了所有费用。同年7月,何女士告知张小姐,由于自己的电瓶车被窃,导致放在车尾箱内的结婚录像和VCD一起被窃,故无法如约向原告交付婚礼录像VCD。双方协商未成,遂诉至法院。

  张小姐认为,结婚仪式的录像是特定的纪念物品,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被告因疏于保管导致录像带遗失,应承担原告因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摄像费用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认为,举办婚礼仪式是原告的终身大事,婚礼录像记录的内容发生在婚礼举行当天特定的场合与时间内,难以重现,故被告将记录这一特殊意义内容的婚礼录像遗失,导致了原告难以挽回的损失,因而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酌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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