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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搭便车发生车祸受伤 法院判镇政府掏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5:5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包某在一工地打工。2004年4月25日中午,他做完工搭工友严某开的拖拉机一起去吃饭。途中包某不慎从车上掉下,被车碾压致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并进行脾切除术。后经鉴定,认定包某脾切除构成8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9级伤残。

  包某认为严某开车存在责任,而且自己属于工伤,工头应给予赔偿。此外,因该工程复杂的承包关系,包某一连又牵出了几个被告。原来该工程是李某作为永丰土石方工程部
的代表与浦口某镇政府于2004年4月签订的,接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韦某。

  李某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时借用的是解某个人经营的公司名义,但解某的营业执照于2003年12月14日已被注销。

  包某认为镇政府、李某和解某存在连带赔偿责任,便把他们和韦某一齐告上法院。

  对于此事,镇政府认为只是一起交通事故,与合同承包关系无关,不应赔偿。严某则表示,下班后包某私乘工地拖拉机受伤,不能属于工伤,而且出事后已经给过相应的补偿。最觉得委屈的要数解某,别人私自用自己已被注销的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自己最后还无缘无故当了被告。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包某在工作期间遇车祸,虽然是私自搭乘车辆,但被碾致伤属实,严某、韦某都应承担一定责任;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解某的公司时,并未对其资质进行审查,致使李某用已被注销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在承包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韦某,因此镇政府、李某应与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解某的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所签协议与其无关,所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韦某赔偿包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镇政府、李某和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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