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女工卖建材10年重度苯中毒患上血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7:01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力)曾在一家建材公司打工8年的下岗女工王世萍突患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血病前期),在历经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数番折腾后,她终于拿到了劳动部门的一纸“因工受伤”认定。 就在她以为索赔有望时,由于建材公司及区劳动部门的申诉,重庆市一中院昨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为高额医疗费整日揪心的王世萍再度陷入迷茫中。
卖了5年后查出白细胞减少 王世萍今年49岁,家住沙坪坝区上土湾路。1992年2月,下岗在家的她受聘到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惠雅公司)工作,这家公司经销的商品包括各种建筑装饰板材、油漆、乳胶漆、香蕉水、稀释剂等。在公司,王女士先后从事过出纳和营业员工作,经常接触上述各种材料。 “在惠雅公司工作期间,纷飞的粉尘、刺鼻的气味常常让人感觉呼吸困难,严重时头昏眼花。从1996年开始,我便逐渐感到身体不适。”据王世萍称,1997年11月,经西南医院化验检查,她患有白细胞、白小板减少症状,呈现血液系统损害的表现。 2000年4月,王世萍离开惠雅公司,自己租赁铺面独立经营装饰板材及辅助材料2年时间。 两年后,直到2004年4月15日,经重医附一院检查诊断,她患上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血病前期)。 同年8月5日,她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 区局曾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004年8月21日,王世萍向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个月后,该局以王与惠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经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渝北区局虽受理了申请,但于2005年2月21日作出认定:“王世萍患病情形不属于因工受伤”。王就此提出异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后维持了渝北区局的结论。 2005年5月23日,王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不属因工受伤”的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认定,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惠雅公司提出上诉,同年9月20日,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12月21日,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惠雅公司王世萍所患职业病为因工受伤”;今年4月7日,渝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评议,认为王世萍工伤伤残等级为3级,享受部分护理依赖。 称工伤认定属“不得已” 就在王世萍以为接下来可以向惠雅公司索赔有望时,由于惠雅公司和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双双提起申诉,原本铁板钉钉的终审判决仍然不能生效。 昨日,王世萍带病出庭,她一直戴着口罩,脸色惨白、呼吸也不太顺畅,由于不能坚持坐在席位上参与诉讼,后来她只好躺在旁听席的一张长椅子上“隔岸观火”。 庭审中,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人称,他们当初作出工伤认定是履行终审判决的“不得已”行为,这并不表示“我们心服口服”。该代理人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在程序上有瑕疵。 惠雅公司的律师则认为,王世萍离开公司后自己独立经营过,其所患职业病是在自己经营时染上的,1997年11月西南医院出具的那份至关重要的化验报告是份孤证,两级法院均采信该证据“有问题”。 法庭上,两位申诉人均要求法院撤销原终审判决。昨日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后,合议庭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劳动合同与诊断书是有力证据 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举证? 法律专家称,在《工伤认定办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就可以了。 特别提醒 一份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显示,全国去年急、慢性苯中毒203例,其中急性苯中毒的病死率高达21.7%。苯中毒已超过铅、汞、锰中毒,成为职业病中的二号杀手。法律专家提醒特殊行业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和在结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主动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出体检的申请,以检查自己是否存在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