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签了认购意向书房子却成他人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0:56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潘小娟报道已经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认购意向书,也支付了首付款,准备出差回来后将余款付清。可是没想到,等自己出差回来,再到中介询问购房事宜时,却被告知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为此,市民王先生一气之下投诉到了市消委会。

  王先生说,他是在4月13号和顺驰房产中介惠丰经营部签订的房产认购意向书,认购的是惠龙新村的一套房子,双方谈好的价钱是12.6万元,当时支付了1000元作为首付款。
那天,本来是打算付清全款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但由于时间较晚已经取不到钱,王先生第二天又要出差,于是双方决定先签下一份意向书,约定王先生最晚要于4月29日交完全款签约。可是,等到王先生出差回来,在29日上午和该中介联系时,却被告知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中介只能退还1000元首付款。王先生又和顺驰房产经纪公司总部相关负责人交涉,得到的答复还是一样。王先生认为,中介和自己签订房产认购意向书在先,后来又在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别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中介公司理应把1000元首付款双倍退还自己。

  顺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客服法务部何经理则表示,王先生交的1000元是斡旋金,中介帮助认购人和房主谈妥价格签约后,斡旋金就自动转化为中介费,如果没有谈成,斡旋金则退还认购人,但只是交多少退多少,不会双倍退还。至于在王先生出差期间,房子被卖给了别人,责任不在中介公司,因为产权是房主的,卖不卖由房主决定。对于何经理的说法,王先生不能接受。他拿出了当初签订的房产认购意向书,记者看到,1000元确实填写在首付款一栏里,而在斡旋意向金一栏则是空白。最后,在消委会调解下,顺驰公司同意双倍退还王先生支付的1000元钱。

  对于这起纠纷,市消委会孙秘书长认为,中介公司的做法不仅违约,也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应该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增加幅度应是已付货款的一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