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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哈就业须办理就业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1:5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本报10日讯今日,记者从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后台、港、澳人员在哈市就业将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

  在哈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哈市一年内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据了解,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同时为其办理聘雇登记备案手续;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此外,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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