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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赔偿金到底该咋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1:5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男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家属获赔。但这笔赔偿款到底该如何分配,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儿子意见不一,并由此对簿公堂。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依法对死者家属获赔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按照款项指向、《继承法》规定等进行了分配。

  2003年秋天,田女士的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经过诉讼,法院判令事故责任
人赔偿死者家属,包括死者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21万余元,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田女士的丈夫在交通事故中也负有一定责任,这笔赔款中的部分用于赔偿其他人的经济损失,剩余17.9万余元。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田女士垫付了诉讼费、验尸费、丧葬费及车辆价格鉴定费。

  田女士认为上述17.9万余元应该属于她和她的儿子所有。就如何分配赔偿款,田女士和公婆意见不一,争执不下。由此,田女士和她的儿子作为原告将公公和婆婆告上法庭。

  法庭上,二被告提出给孙子的生活费依法照付,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判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份额。同时提出,儿子出事时所驾驶的小客车是儿子婚后购置的,属于遗产范围,他们应依法继承应得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获得的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被抚养人因抚养人受到损害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赔偿。案件中,二原告和二被告均为死者的家属,但所获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确定指向未成年且无生活来源的原告之一死者之子的,故该款应归其所有;所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应按份分割,四人均得3.7万余元。对于所获赔的车辆损失费,因车辆是田女士夫妇婚后购置,该款属于遗产范围,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依法继承。对于田女士所垫付的诉讼费、丧葬费、验尸费等,由原告田女士和二被告共同分担,死者的儿子尚且年幼,不予分担这部分费用。由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田女士分得和继承共计3.8万余元、原告田女士之子分得和继承共计8.8万余元,此款由田女士保管;二被告各自分得和继承2.6万余元;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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