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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业被炒鱿鱼为啥还不肯走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4:00 新民晚报

  

老物业被炒鱿鱼为啥还不肯走人

  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聘新物业公司,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小区老的物业公司拒绝履行交接义务,致使新物业无法接管小区。就此,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老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老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日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业主召开大会依法炒掉"老管家"

  2001年6月15日,老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居住区及沿街商铺的物业进行管理服务。2004年6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就选聘物业管理事宜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在被征询的598户人家中,同意更换物业公司的户数占小区总户数95.6%,达到了业主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业主投票通过的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04年9月通过招标形式,选聘了新物业公司。

  物业拒绝移交房管部门罚款1万

  2004年9月24日,小区业主委员会致函老物业公司,要求其最迟不超过2004年年底向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但老物业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由,回函拒绝移交。

  2005年4月,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就老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的违法行为,对其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月30日,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老的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遂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诉状告进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老物业不服,一纸诉状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法院。

  原告认为,区房管部门作出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认为他们在无合法选举产生的新物业公司接管前,继续行使物业管理职权并无不当,要求法院撤销房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仔细审理认定物业公司败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老物业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房地局按有关规定对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属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至于老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应由合同的相对方提出,原告系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无权主张他人的合同有效或无效。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袁玮通讯员顾琼陈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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