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赌债非法拘禁他 自食恶果被判拘役四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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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4:4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5月11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邢婷 张雄)赵某拿着“委托书”替人讨赌债,结果因非法拘禁他人,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舒某因赌博欠下陈某等人几万元的赌债,2005年12月22日,陈某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赵某向舒某讨取赌债,并口头答应事后给赵某好处费1000元。12月22日晚上,赵某为获取报酬,将舒某带至奉化市锦屏街道某宾馆一房间内进行非法关押,期间非法剥夺舒某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238条及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构成犯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