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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被烧伤上法庭“找”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0:31 重庆晚报

  本报讯18岁的厨师常小杰被烧伤(本报1月11日报道),法院判决酒楼老板赔偿31万余元。昨日,酒楼“老板”上诉到市一中院,声称自己不是“老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0月,山东青年常小杰应聘到重庆渝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当厨师,每月工资600元。2004年4月12日,常小杰值夜班时,被意外爆炸的天然气火焰烧伤。当年12月2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医疗依赖。常小
杰受伤后,该公司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常小杰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他受伤时,渝福源公司尚未工商登记,于是他把该公司和两个实际出资人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90万余元。

  开庭中,两个姚姓老板均称,他们只是租房给渝福源公司开酒楼,自己并不是渝福源公司的投资人,所以不应承担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两个姚某为酒楼老板,判决他们赔偿31万余元。

  昨日庭审中,“姚总”声称当时只是渲染现场气氛而说的客套话,他并不是老板。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易守华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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