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犯事 收监执行原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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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8:57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朱滨通讯员梁晓亮杨屹东程公元)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一名被判缓刑的罪犯,因在考验期内吸毒、赌博、放高利贷,被重新收监,执行原判的3年刑期。 2003年4月24日,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新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今年3月22日傍晚,袁某邀约数名男青年冲到新洲阳逻街居民许某家二楼,将许殴伤,警方当晚将其行政拘留。3月底,新洲区检察院在专项检查中,了解到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还吸上了毒
法规链接: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