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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法院判令3子女赡养继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9:49 云南日报

  父母年事已高,又无经济来源,但3个子女以继父不是亲生父亲为由而拒绝赡养。昨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继子须赡养年老继父。

  66岁的原告张老太与前夫范某生一子小跃,前夫因病去世后,张老太于1977年带着9岁的小跃改嫁给同组村民汤老汉,并落户汤家。后张与汤又生一子一女。现3兄妹均已成家单独生活。张老太一直与汤老汉共同生活,现张老太夫妻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3个子女就
老夫妻的赡养事宜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张老太夫妻遂将其3个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昨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作为被告,张老太的3个子女都进行了辩称,但会泽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小跃与汤老汉系继父子关系,与亲子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因张老太夫妻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3个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赡养费数额应当参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农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法院据此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小跃、小金和小芬3兄妹每年每人给付张老太夫妻赡养费200元,大米、马铃薯各100公斤,油5公斤,猪肉15公斤,煤炭20公斤,均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给付。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通讯员区鸿雁李燕(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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