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状告联城讨十万奖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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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0:49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业斐)昨天下午,足球运动员张勇状告联城俱乐部一案在静安法院召开预备庭,由于双方证据递交不充分,法庭宣布再给双方15天的举证期限。 2005年,张勇与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联城俱乐部前身)签了一份“运动员工作合同”,其中约定俱乐部参加2004年乙级联赛分配给球员和工作人员的总奖金为270万元。此外,张勇还单独和球队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若甲方(张勇)在2004年全国乙级足球
张勇认为,这10万元的奖金不包括在俱乐部分发给全队的270万元之中,是独立的一份奖金;但是联城俱乐部认为,他们在球队冲上中甲之后,已经给全队发放了奖金,张勇获得了1万美金,这1万美金就是补充协议中提到的10万元人民币。劳动仲裁没有支持张勇的观点,但由于九城俱乐部给出的1万美金没有达到10万人民币,所以判决联城补偿张勇17235元人民币。张勇不服,诉至法院。 昨天,双方律师交换了证据。张勇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包括当时九城的运动员许亮在内的三名队员的证词,这3名运动员证明,他们并没有像张勇一样和俱乐部签过补充协议,但也拿到了和张勇相当的奖金,这些奖金都包含在270万元之中。对此,律师认为,这就说明张勇签署的补充协议根本没有被履行。 但是,联城的律师认为,补充协议并不表示要给张勇另外一笔钱,而是确定了张勇从270万奖金中获得的具体数量,比如别的球员只能从270万中拿5万,但张勇即使表现再差,也能拿10万。 由于法庭上双方提供的证据还不够全面,法官于是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15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