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起争执诉讼无据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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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1:51 黑龙江日报 | |||||||||
杨玉光 李玉海 伊春市刘某骑着摩托车出去寻找自己家走失的狗,便来到了张某家前的小道上。张某酒后滋事,将刘某摩托车上的钥匙拔下来不让其走,刘某用手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后两人撕扯在一起。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张某不让刘某从地上站起来,无理纠缠了20多分钟,经民警解释后,张某这才让刘某从地上站了起来。此后,张某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要求
张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在此案中,张某酒后滋事在先,刘某寻找自己家的狗并无不当之处,在张某拔去摩托车上的钥匙,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刘某采取的自助行为并无过错,张某没能举出证据证实刘某有过错,并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