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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被撞残案:透视“三者险”法律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1:5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史志强

  目前交通伤害中涉及保险赔偿问题仍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一个难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无责赔偿,而保险法规定为有责赔偿,两法存在责任与赔偿的冲突,保险赔偿争议不断上升。哈尔滨市发生的一起“车祸”赔偿纠纷案显露这一问题。

  骑车人被撞残

  去年12月的一天,哈市市民刘豫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上班,当他骑车穿过新阳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当即他被送入附近医院治疗,确诊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处理该案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顾乡大队认为面包车驾驶员张忠驾车行经人行斑马线时,未减速行驶,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刘豫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下车推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拥有绝对优先权,认定张忠负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豫负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

  刘豫住院治疗了近5个月,自己花了近万元医药费,仍然感到胸部难受,行动不便,并被确诊为残疾,出院后他将张忠、张忠单位、为张忠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讨要残疾赔偿。

  法律带来的困惑

  刘豫得知,张忠的车辆是投了保险的,交警部门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在起诉书中,他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要求三被告赔偿他残疾赔偿金30055.50元、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6358.71元。

  在适用法律方面,原告、被告产生争执。被告张忠说,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的费用,他应支付。

  张忠单位诉讼代理人说,除了保险公司理赔外,其余部分由张忠个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没有约定,属于间接损失,其单位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方面则称,这个案件是侵权之诉,其公司与张忠单位有保险合同关系,与刘豫无关,刘豫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无理的。至于赔偿问题,应由张忠单位先赔偿刘豫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且保险公司与张忠单位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系商业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责任险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不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新交法难适用

  案件审理期间,刘豫申请要求作司法鉴定,受案法院委托哈尔滨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刘豫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系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八级残;已无需特殊治疗,可行医疗终结。

  法院查明,刘豫的月工资收入为500元,其病假期间停发工资。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张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法院酌情按照张忠负事故百分之八十责任,刘豫负事故百分之二十责任的标准计算双方赔偿费用的分担比例。事故发生时张忠驾车上班途中,应认定为在其履行职务行为期间,故应由其单位对刘豫承担赔偿责任。

  在适用法律方面,法院认为,张忠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系商业保险,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者强制保险未实施,刘豫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的“恐惧”

  法官认为,尽管目前已实施新交法,但新交法强制险种没有实施,就应按照保险合同签订的险种,依据保险法来判定赔偿,张忠其单位已就肇事车辆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约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刘豫赔偿保险金。

  最后法院判定,由张忠单位赔付刘豫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刘豫已构成八级残,其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黑龙江省平均生活费6679元计算15年为30055.50元;交通费按照每天3元计算为4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共计42286.97元。被告张忠单位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720元。

  接到判决后,刘豫在获助欣慰之余也心存后怕,交通法规定的无责赔偿依据不被适用,庆幸的是这场车祸责任被定性为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按照保险法有责赔偿规定自己获赔。如果这场车祸机动车没有定性为主要责任,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自己还能获赔吗?

  强制保险条例终于露面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的一项重大立法突破。但由于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条例迟迟不出台,与此同时,涉及三者险的诉讼案件大量出现,由此而带来了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与矛盾。

  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孙法官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对第三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责赔偿,但由于第三者强制险没有有效实施,现行的第三者险多为商业保险,按照保险法规定是有责赔偿,这就产生了冲突,而国家又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处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有很多争议。省内一些涉及第三者险的案件多是以调解的方式执行结案。

  今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该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条例充分地体现了强制性,其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条例短期难解赔偿难

  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车险部资深人士罗中林,据介绍,《条例》距离实施不足两个月,但目前国家关于强制险的费率问题,以及由哪家保险公司操作强制险等问题没有任何进展。据了解,根据相关信息,“强制三者险”的限额初定在5.2万,也就是说,该限额一旦敲定,今后不管交通事故对第三者带来的伤害有多大,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偿5.2万元。保险界人士认为,5.2万元赔偿限额总体较低,对伤者而言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司机如果仅仅投保强制三者险并不能完全解决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死者赔偿难题。

  哈工大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陆常青认为,条例与新交法中对险种的称谓不统一,条例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在新交法中称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应当与其上位法中的称谓统一。

  《条例》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这一标准应该与修车机制和

医院的抢救机制相挂钩,各维修点的修车标准不同,各医院对病人抢救的费用也可能不同,但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相同的。这两个问题如果没有对接好,财险公司实施过程中就会困难重重。因此,在实施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现在需要着重解决好与医院、维修点的责任认定等一些对接问题。据了解,由于条例的实施需要一个过渡期,交通肇事赔偿案中如何适用法律解决保险赔偿问题仍然是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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