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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丢首饰失职员工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1:51 黑龙江日报

  关德胜 杨英旭

  绥化某珠宝行的营业员李某,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使该珠宝行的金首饰丢失。日前,被北林区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6800余元。

  李某是珠宝行雇佣的营业员,负责出售铂金和钯金首饰。每天存取首饰程序一样,
即晚上下班前将剩余首饰及首饰盒一并放入保险柜内,由自己将第一道门锁上,再由保管员把第二道门上锁;第二天早晨清点完毕,在商品出库明细表上签字后,把商品摆下柜台出售。一天下班前,李某将当天未售出的饰品放到保险柜上面,就回家了。次日早晨,李某发现丢失铂金、钯金价值人民币6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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