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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出资购房算“借”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4:30 新民晚报

  儿子为解决回沪后的房子问题,出钱为父亲买下公房,但父亲却将住房出租。为此,儿子与父亲反目。日前,嘉定区法院对这起少见的财产所有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对儿子大伟的诉请不予支持。

  买房缺钱

  今年80岁的老曹膝下有一儿一女,儿子大伟在1968年作为知青被分配到贵州工作。后来,老曹的妻子去世,老曹又与李老太结婚。1999年10月,国家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有关政策买下租赁房屋。于是,老曹想把自己在丰庄的一套公房买下,但因当时手头资金紧张,便向儿子借钱购房。

  儿子大伟觉得这样既能解决父亲的困难,自己退休后也可以顺理成章回家安享晚年,于是出资1.3万余元为父亲买下公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老曹名下。

  举证不足

  2004年9月,大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多次委托在上海工作的儿子与老曹协商迁居上海一事。但老曹认为,自己仅是向儿子借款买房,没有许诺让儿子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此,老曹非但不同意让儿子回家居住,而且还将该房屋出租。为此,大伟十分气愤,将父亲和后母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大伟认为其与父亲口头协议,由其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父亲所有,自己则享有房屋居住权,但案中两名被告对此都予以否认,而大伟也不能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原告大伟的出资行为并不排除双方可能存在的借用、借贷或赠与等法律关系,因而据此证明其对所争房屋享有使用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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