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中学员被撞伤 驾校有责先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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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4:3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驾校学员隋某在接受驾驶培训期间,因乘坐的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驾校却推卸责任,隋某遂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驾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67元。 2003年10月18日至同年12月底,隋在上海一驾驶员培训学校学车。同年11月23日上午,隋的教练员驾驶教练车,在沪南公路下沙路段行驶时,与一辆厢式货车相撞,致使当时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是汽车驾驶员培训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人身安全承担完全的责任。被告则认为,在该事故中因被告是无责任的,故要求追加厢式货车所有人及驾驶员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接受驾驶培训期间,被告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被告违反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被告应先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故原告对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法院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