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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乐清市工商局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5:2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曾在乐清乃至温州市引起广泛关注的乐清市工商局长出庭应诉案(本报去年9月1日及10月13日曾分别报道)日前尘埃落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振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乐清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乐清市首例局长出庭应诉案以乐清市工商局胜诉告终。

  原告浙江振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前身为黄华机械造船厂)2003年在办理变更登记
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事实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证明文件。2005年6月8日,乐清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撤销公司变更(2003年3月24日核准)登记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将乐清市工商局告上法庭。2005年8月24日,乐清市工商局局长王建伟坐在了这起行政诉讼案的被告席上,成为乐清市首位出庭应诉的局长。

  2005年9月1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7日、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建伟也再度出庭应诉。

  法庭审查时,双方围绕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企业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特别是将原集体企业的黄华机械造船厂变更登记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改变企业财产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变更登记时,更应当将原集体企业的资产及其处置情况,如实申报、陈述,以方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而原告隐瞒资产情况、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而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20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乐清市工商局据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徐琴微林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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