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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儿争得微薄股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6:05 深圳晚报

  港商辞世“二奶”状告港商妻女要求分家产

  非婚生女儿争得微薄股份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一港商“二奶”在港商辞世后上法院状告港商在香港的妻女,要求为自己的非婚生女儿争得港商在宝安所开厂的299万元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记者日前从
宝安区法院了解到,此案依法判决这位非婚生女无权分得厂方财产,只可继承这位港商的股份22.1股,这相比“二奶”要争的数字来说可谓是天壤之别。

  港商林某某于1995年在宝安区沙井经营一家工厂时与女子江某某相识,后两人租房同居,江某某于2002年12月在广东一医院生下一女。林某某在香港有妻子及4位女儿,2003年4月林某某去世后,其妻女5人继承了宝安工厂的全部财产。“二奶”江某某不服,遂以女儿名义告至法院,要为其3岁女儿争夺这家工厂299万元的机器设备所有权。经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结论,江某某所生女儿应为港商林某某之后。

  宝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港商林某某所在宝安的工厂由香港一家成立于1978年的公司在深圳设立,这家香港公司股本为港币10万元,总股权为1万股,林某某持有8000股,其妻持有2000股。然而,2003年,林某某经公证将其持有的股权各转让了1555股给四个女儿,并转让了1559股给其妻,自己手中只余221股。

  宝安区法院认为,宝安这家工厂是香港公司在大陆开办的来料加工厂,不具备一个独立主体的资格,在财产所有权、支配权、盈亏分担、经营业务各方面,均依附于香港的公司,故江某某替女儿请求继承宝安这家工厂的机器设备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但作为港商林某某所占有股份,非婚生女可以按照法定的份额予以分配,林某某所持有的221股先由其原配妻子继承110.5股,再由其婚生4个女儿与江某某的非婚生女儿平均分成5份各自继承,因此,江某某的女儿继承到宝安这家工厂万分之22.1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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