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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装电线摔伤亡 房主有责赔偿六万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6:4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5月12日消息(记者 刘涛 通讯员 蓝剑 治甫)一名电工帮他人新建的楼房安装电线,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引发的死者亲属诉讼房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案经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唐正清赔偿原告唐宗宁、卢正平、饶泽友因卢国富受伤至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68688.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宜宾县柏溪镇八一村,村民唐宗宁之夫、卢正平之父、饶泽友之子卢国富2003年10月25日取得了宜宾市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电力工程安装的电工证后从事电工工作,2006年1月25日卢国富为同村村民唐正清新建的楼房安装电线、灯具等用电设施,下午5时许,卢国富使用唐正清提供的脚手架安装客厅的照明灯,安装完毕后,从脚手架上下地时,踩断了用格子板搭建的横档而摔在地上致伤,当晚由唐正清之子陪同卢国富到宜宾县人民医院治疗急诊入院,诊断为:左侧额颞后部硬模下血肿,住院治疗6天,于2006年1月31日11时40分,卢国富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原告找到被告赔偿无果情况下,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正清赔偿唐宗宁等三原告损失费120345.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亲人卢国富在为被告的住房安装用电设施的过程中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的事实存在,卢国富在工作中所使用的箱架是被告提供的,该箱架的梯步被卢国富踩断而导致摔伤后死亡,说明该箱架质量存在瑕疵,故被告对卢国富死亡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卢国富作为一名有资质的电工,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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