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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经理为对手作证被控泄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1:51 新京报

  公司提起诉讼拒付保密补偿金,被告称作证是公民义务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王悦)公司与竞争对方打官司,前员工却出庭为对方作证,导致公司败诉。北京某设备公司认为前员工陈女士违反保密协议,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公司有权不再向陈女士支付保密补偿金。昨日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陈女士认为,公司此举是在报复。

  原告:

  员工严重违反保密协议

  原告称,2003年4月,公司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保密及禁止协议》,聘任陈女士担任行政部经理。2004年11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及《附件》。上述几份文件明确约定陈女士在离职三年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设备公司称,陈女士离职当日,公司按约定向陈女士发放了第一年的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金1980元。

  原告称,2004年10月,公司与前员工吉某发生纠纷,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吉某告上法庭。陈女士当时负责该起案件的证据整理收集、与代理律师沟通、参与诉讼策略与方案制定等工作,全面掌握该案的秘密信息。公司多次向陈女士强调:对这些信息一定要保密,不得向吉某透露。

  原告称,2005年8月,吉某和陈女士私下协商,确定由陈女士出面证明设备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以配合吉某举证。原告称,2005年9月7日,该案第一次开庭,陈女士出庭,不全面地说明了公司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管理情况。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设备公司败诉。

  设备公司认为,陈女士对公司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管理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案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陈女士在与吉某沟通时,将保密信息向吉某透露,严重违反保密协议。

  被告:

  出庭作证乃是公民义务

  因设备公司认为陈女士严重违约,便停止向其支付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金。为此,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165元和违约金480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陈女士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构成违约;同时确认设备公司不向陈女士支付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金165元及违约金48000元。

  昨天上午,陈女士随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时表示,自己为吉某作证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法定的基本义务。设备公司以其出庭作证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为由拒付补偿金,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解释,是变相打击报复证人行为。

  陈女士表示,设备公司认可证言的真实性,但却以其出庭作证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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