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字据不“碰”妻子 法庭判决协议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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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8:27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新婚夫妇居然这样约法三章,丈夫保证“未经妻子同意不得接触其身体”云云。当丈夫“违反”约定要求过夫妻生活时,妻子则诉上法庭要求离婚。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做出判决:原约定无效,不准许离婚。 原告张某是2004年9月通过网上征婚与丈夫罗某相识的,200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罗某即应张某要求写下字据:“我承诺结婚后未经妻子同意不得接触其身体,结婚5年不得
法庭认为,双方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配偶之间同居过夫妻生活,系婚姻关系应有的重要方面。原告拒绝被告这方面的正当要求,显属不妥。被告所书写的约定,违反婚姻法对夫妻有同居义务的规定,应为无效。(周琪侯盈连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