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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路挟持人质案”追踪葛加友一审被判10年罚款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9:40 云南日报

  昨天下午2点30分,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金碧路绑架人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葛加友犯绑架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金碧路绑架人质案也暂时有了一个了结。

  

“金碧路挟持人质案”追踪葛加友一审被判10年罚款1万

  宣判后,葛加友被法警带出法庭

  

“金碧路挟持人质案”追踪葛加友一审被判10年罚款1万

  相处5年,突然情变,葛加友失控犯罪

  辩护律师绑架罪之说不应当成立

  庭审时,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葛加友所犯绑架罪,辩护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定罪不当,被告人葛加友不应该构成绑架罪,而是非法拘禁罪。律师认为被告人葛加友和马某是恋人关系,且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只是因为感情问题去找她谈判。而马某的家人曾动手打伤过葛加友,发生了医疗费,这就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索要10万元,也不能认定构成绑架罪,这是一种债务纠纷;二是被告人葛加友具有自首情节,在公安人员准备实施抓捕时,被告人就把手中的刀丢在地上,放弃了反抗,主动接受警方的抓捕,这种行为就是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案件发生前,葛加友是大家都认可的好青年。当时,曾教过他的老师和当地村民上百人曾联名写请愿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到底,葛加友能否如那些村民所愿,从轻处罚呢?

  法院判决 葛加友所为已构成绑架罪

  昨天,五华区法院揭晓了这个谜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加友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了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首先,被告提出的“因为其女友马某家人对他进行过伤害才提出10万元赔偿”的说法因无证据支持所以不成立,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葛加友确实向前任女友马某索要过人民币10万元;其次,葛加友被马某家属打伤住院后,马某亲属支付了其全部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他还提出赔偿是不能让马某接受的;另外,葛加友使用暴力挟持马某,并用马某的人身安全作为与警方谈判的条件和筹码,完全符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基本特征。在所提条件未能及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葛加友持刀杀伤了马某,并用语言相威胁,要求警方满足其提出的所有要求,因此,应当定性为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

  考虑到葛加友与马某有恋爱关系,纠纷也因此发生,被告人行为的初始动机并不是绑架马某,但随着事态的发展,没能克制住自己的情绪,导致了最后的持刀伤人,也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葛加友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 柏立诚 /文江洋/摄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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