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在汉车祸身亡 法院判按湖北标准赔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10:30 汉网 | |||||||||
汉网消息 (记者万勤 通讯员秦圆)重庆女子在汉遇车祸身亡,其家属要求肇事者按重庆市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昨日记者获悉,青山区法院日前认定武汉是死者的常住地,应按湖北省标准赔付。 去年8月23日,肖某驾驶车将43岁的重庆来汉女子张某撞倒,张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青山交通大队认定肖某负事故全责。
张某的年迈父母及儿子向肖某提出了索赔请求。 法院审理时,当事双方出现了死亡赔偿金到底是按重庆市标准赔付还是湖北省标准赔付的分歧。张某亲属认为死者户籍为重庆人,应该按照重庆市的赔偿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184220元,而肖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死亡赔偿金应按经常居住地湖北省的标准赔偿160460元,两者相差近2.4万元。 法院查明,张某的户籍为重庆合川市官渡镇人,但在青山区工人村居住生活了7年,应按湖北省的标准赔付,判决肖某支付死亡赔偿金160460元以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26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