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被广场石桌砸伤落下残疾 昨获赔1.5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11:27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 在广场休息时,被突然倒下的石桌砸伤。昨天,秦淮区法院一审判令该广场的管理者秦淮区夫子庙管理办公室,赔偿伤者损失1.5万元。 原告徐某诉称,去年年初,她在位于夫子庙附近的一处市民广场休息时,面前的石桌桌面因手掌撑了一下突然倒下,将其右脚砸断。为此,她不但落下残疾,还花去9000余元治疗费。
事后,徐某家人多次找到秦淮区夫子庙管理办公室、秦淮区建设局要求赔偿,但均无无果。去年7月,徐某将这两家单位告上了秦淮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1万元。 庭审时,两被告辩称,他们不是石桌的建设者,也不是管理者,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及其上面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徐某受伤的市民广场,已于2004年4月起划归夫子庙管理办管理。该办公室对徐某的受损害后果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淮区建设局不是该广场的管理者,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进一步查明事实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