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意外由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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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11:57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男子在非机动车道搭乘出租车,拉开车门时意外撞倒了一名骑车人。受伤的骑车人随后将出租车司机和准备搭乘出租车的乘客一起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故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04年3月10日17时30分,李某在南开区卫津路东侧的机非隔离带上准备搭乘出租车
事发后7天,交管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欲搭乘出租车的李某和出租车司机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冯某无责任。2005年9月,冯某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冯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后交叉韧带损伤,已构成10级伤残。冯某随后将李某和黄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且原告事发当天检查结果是右膝骨质未见异常,后来的诊断报告与事发当天的报告完全相反,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鉴定。另外,李某提出,2004年5月的右膝损伤诊断报告是在事发后两个月之后出具的,不能认定为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黄某称,同意支付原告诉请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承担应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在案,当事人也无异议,予以采信。二被告的行为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二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故二被告应各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50%。虽然二被告要求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认定,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法院不予准许。在核实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万余元的50%,即2.8万余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另外50%的损失,亦为2.8万余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