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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让好友丧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11:5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孙筠 通讯员宋晓凝 刘悦)一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严重车祸,同车好友不幸死亡。日前,经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驾车男子依法受到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4月11日19时,刘某邀请张某、李某等朋友在河北区某饭店喝酒。当日23时许,酒足饭饱后,刘某乘坐朋友的车离开,便将自己的汽车让与张某驾驶。张某驾驶刘某的车,拉载着李某离开。当车行驶至京津桥
南侧桥头时,车辆失控撞到了京津桥水泥隔离墩上,李某当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张某逃逸。2005年4月12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系酒后头部、顶部及背部遭外力作用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肇事所致。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28.6万元;判处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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