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租车将实行特许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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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11:58 竞报 | |||||||||
本报讯(记者 顾静 宛霞)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规定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满可以申请延续,但不得转让;对出租汽车车辆指标实行无偿、有期配置;保证金余额及银行利息须返还驾驶员,并将有关费用缴纳、支出情况等向驾驶员公开。 而市运输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保护驾驶员权益是特许经营制度对企业的重要
他说,主管部门将把出租汽车企业完成重大运输任务、恶劣天气下的运输保障工作、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及维护行业稳定工作情况等列为特许经营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特许经营制度的企业,轻则将被减少部分运营车辆指标,重则将被取消特许经营权,淘汰出局。 《意见》规定,当出租汽车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70%时,实施增加总量政策;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为50%至70%时,实施维持总量政策;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50%时,实施削减总量政策。 在本《意见》实施前,对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由市运输管理部门采取认定方式实施特许经营。在本《意见》实施后,需要新增出租汽车的,以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通过招投标配置。 《意见》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福利费等费用,并将有关费用缴纳、支出情况等向驾驶员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