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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不是推卸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12:03 新闻晚报

  ■消费提醒

  □晚报记者沙情奕摄影薛红滨

  “当初说好了办信用卡可送200元交通卡,可银行以这是业务员的个人承诺为由拒绝履约……”昨日,记者接到读者投诉。如今,不少银行为了推广业务,都会派出业务人员上
门服务。这些业务员的行为能否代表银行,一旦业务员作出承诺,银行能否以“个人行为”推卸责任?

  ■民生银行:送卡纯属个人行为

  上月底,在某企业单位工作的周先生正在上班,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部上海营销中心的黄某带着一沓资料前来推销民生银行的信用卡。据其介绍,凡办理信用卡者,都可获得一张卡内金额为200元的交通卡。因为觉得办卡条件优厚,周先生立即把其介绍给同事,当下就有不少人办理,并又介绍了其他单位的七八个朋友过来办卡。

  一晃十几天过去了,黄某音信全无。当时填交资料的人心里开始犯疑,于是从5月10日开始就纷纷按照黄某留下的名片,致电民生银行。但是提起黄某去向,对方就支吾其言。一自称信用卡中心的负责人称,黄某送卡行为纯属个人违规行为,为消解消费者的不满,会登门道歉。但是否仍旧按照承诺给每位办卡者200元的交通卡,对方却始终不予正面答复。

  ■消保委:口头承诺一样有效

  如今,不少银行为了推广业务,都会派出业务人员上门服务。这些业务员的行为能否代表银行,一旦业务员作出承诺,银行能否以“个人行为”推卸责任?对此,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表示,业务员上门推广业务的行为是以银行的信用为担保的,他们所做出的承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要能得到证实,都是有效的职务行为,而非单纯的“个人行为”,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推卸责任。即使业务员的行为真的有悖银行内部的规定,也是银行管理不当,完全该由银行自己向业务员追究责任,而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后果。

  ■维权专家:谨防个人信息流失

  对于上门推广信用卡的方式,维权专家表示担忧。在信用卡的办理过程中,涉及很多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类似于200元交通卡回馈的损失只是非常表层的损失。一旦出现冒牌业务员,那么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就很难保证。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也表示,业务员在外的行为代表的就是银行,银行方面的确应该加强对业务员的管理。同时提醒,凡正规银行的业务员在外出工作时都会佩戴银行的工作牌,消费者且莫仅凭一张名片就轻信。为确保万无一失,也可拨打银行电话证实其身份和承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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