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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允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1:28 哈尔滨日报

  ●问:某市政府招商部门为吸引外来企业———众程公司投资,许诺在税收、工商、治安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内容。众程公司到该市实际投资后,该市政府并未履行其承诺的优惠政策。政府承诺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该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向你公司允诺相关优惠政策,系行政允诺行为。行
政允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如下属财政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其中定义中所说的特定行为,亦可称为行政请求事项。行政允诺行为在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有:允诺引资奖励、允诺举报奖励、允诺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奖励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将行政允诺看作行政行为的一种,规定了具体的行政诉讼案由。所以,该市的行政允诺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市政府履行允诺,但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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